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歙县茶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歙县茶叶业协会,英文名SheXianTea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XT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歙县境内从事茶叶及与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单位的法人和自然人自愿成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属社会单位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市场和行业间的纽带桥梁作用,为歙县茶产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我县茶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歙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歙县徽城镇古关路80号(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楼内)。

第二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因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由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党支部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在本协会开展党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向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党支部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十二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组织申报歙县茶叶地理标志保护,注册证明商标。参与歙县茶叶品牌管理,参与有关行业产品标准、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审定;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调整、行业准入等工作;

(六)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开展与相关单位及民间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制为纽带,推进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歙县“十四五”茶产业发展规划》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会员

十三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下列单位、组织、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我县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各种所有

制的企业单位。

(二)与国际、国内茶叶产业相关的组织、机构、学会和协会。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三)从事茶叶国内、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研究工作者;

    (四)茶叶种植、加工、购销大户

十四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志于振兴歙县茶叶产业,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熟悉和热爱茶产业,有研究或议事能力等条件。

(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十五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申请手续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可要求本协会协调有关的经济贸易科研活动;

(四)可要求本协会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必要时承办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本协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单位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歙县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歙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届满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表决通过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审查并经歙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审查并经歙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届满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会员单位每年600元,个人会员每年300元。行政、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会员免交。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审查同意,并报歙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审查同意。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协会经歙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歙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歙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九章 

  本章程经20216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歙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